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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(记者刘文新)重庆市大足区比特运动休闲俱乐部在未告知消费者的跑路情况下,突然将场内健身器材全部拆除,比特部导致128名消费者无法继续健身。运动该俱乐部拒绝退还消费者剩余健身费用,俱乐集体涉及金额17.86万元。支持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。名消近日,诉讼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俱乐部经营者将17.86万元健身费用退还给消费者。获胜
集体诉讼庭审现场。资料图片
消费者陈先生告诉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,比特部2022年5月9日,运动他花费2138元在蒋某经营的俱乐集体比特运动俱乐部购买了1张2年期的健身卡,并签订健身服务协议。支持3个月后,名消蒋某将该俱乐部转让给俞某经营。诉讼12天后,蒋某将该俱乐部注销。2022年10月20日晚,陈先生发现该俱乐部正在拆除场内的健身器材,便上前制止并打电话报警。
陈先生称,自己办卡后从未去该俱乐部健身,该俱乐部却拒绝退还健身费用。随后,共有138名消费者向大足区消委会投诉。大足区消委会调查了解到,该俱乐部自2022年2月21日开业,同年10月20日停业,其间收取消费者健身服务费20余万元。由于该俱乐部营业时间只有8个月,又遇到疫情,绝大多数消费者均未到俱乐部健身过。
在138名消费者中,有128名消费者向大足区消委会提出了诉讼申请,涉及金额共计17.86万元。今年5月4日,大足区消委会支持128名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,将该俱乐部经营者蒋某、俞某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,要求两被告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健身费用共计17.86万元。
5月22日,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此案。大足区消委会秘书长杨才建以“支持起诉人”身份,发表支持集体诉讼意见。杨才建表示,比特运动俱乐部经营者蒋某、俞某预先收取消费者健身服务费,却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健身服务,且拒绝退还健身服务费用,违反了相关规定,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上述两名被告提起集体诉讼,请法院依法裁判。
被告蒋某辩称,比特运动俱乐部已于2022年8月20日转让给被告俞某,因俞某不愿当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,同时又将该俱乐部的器械拆走,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健身,故被告俞某应当承担退还健身服务费的责任。
被告俞某辩称,消费者是与被告蒋某签订健身服务合同,他本人并不是该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和实际收款方,自己接手该俱乐部经营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,并不代表其对原俱乐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另外,他本人不是该俱乐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,也不是股东,不涉及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,因此并非本案适格主体,请求法院驳回消费者要求其连带承担退款责任的诉求。
法院审理查明,蒋某将比特运动俱乐部转让给俞某经营时,转让协议并未对消费者的移交问题予以明确,也未向消费者告知该俱乐部的经营权已转让的事实,后来又将该俱乐部注销,导致消费者无法健身,因此引发集体投诉及集体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蒋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,涉案协议、合同应法定解除。合同解除后,被告蒋某应退还消费者所诉求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。被告俞某不需承担连带退款责任。
近日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责任编辑:赵英男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,不代表流言止于智者网立场,未经允许不得转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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